這家店我很久以前就想來了,所以本來要去L家附近的義麵坊,臨時改到這兒來。
可以先提到的是,這裡的服務其實還算不錯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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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縣某村民甲私自釀酒,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被查獲,有一百餘升。警察依當時(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有效的菸酒管理法第四六條之規定:「產製或輸入私菸、私酒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但以手工產製私菸、私酒供自用者,免與處罰。」將某甲移送法辦。但該條刑事處罰規定,後來經修正(九十三年一月七日,同年七月一日施行)改為行政罰,其修正規定為:「產製私菸、私酒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一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產製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者且供自用者,不罰。前項所稱之一定數量,由中央主管公告之。該新修正之規定既免除刑事處罰,檢察官乃於九十三年八月一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二五二條第四款規定,做成不起訴處在案。但某縣之縣政府於收到該不起訴處分書後,卻依照新修正之同條行政罰之規定,對甲逕予以罰緩新台幣十萬元。試問:某縣之縣政府逕依尚未施行之規定對甲處罰之行為,是否適法?(出自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董教授保城老師之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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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 I have nothing what do you want me to s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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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S FEEL GOOD FRIDAY.
這家店真的是我隨機發現的。很好笑的是,點完餐才發現皮包裡沒錢,結果趕緊跑去領錢,外面--->32度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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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夜間侵入乙之住宅,見大廳之擺設,如入珍奇寶室,正以眼神梭巡物色財務之時,正準備拿出麻布袋,將其名貴雕刻置入時,突警報器聲大作,遂倉皇而逃之。
問:甲之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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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AVO!
走到附近差不多就可以聞到,那種美國開戶外party從巨大烤肉架上傳出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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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甲預期將乙勒斃,惟乙事實上僅昏厥。甲為洩憤,乃將乙之頭顱砍下,棄置
之;事後鑑定,乙並非死於勒斃之行為,而是因大量出血而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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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開始不務正業了XD。所以,從今天開始,每一寫一篇食記,至少也要寫一篇實例題、摘要或是筆記。小師妹,這樣我沒有像樣點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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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酗酒成性,某日要甫放學回家的兒子乙為其買酒,乙不從,甲抽出皮帶朝乙猛抽,乙大聲求救,繼母丙則躲入廚房未與理會,鄰居丁聞聲前來觀看,見乙倒地昏厥,
喊著打死人囉,隨即返家。同學戊正好找乙借國中基測參考書,見狀扶起乙往外走,甲出手攔阻,戊將甲猛力一推,甲跌倒,右手腕骨折。戊揹起乙往醫院急診處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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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長總辭之性質?試就修憲前後及憲法原理及釋憲實務綜合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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