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夜間侵入乙之住宅,見大廳之擺設,如入珍奇寶室,正以眼神梭巡物色財務之時,正準備拿出麻布袋,將其名貴雕刻置入時,突警報器聲大作,遂倉皇而逃之。
問:甲之罪責?
一.
(一)
甲侵入住宅之行為,構成刑法第三零六條第一項之侵入住居罪:
1.不法構成要件該當性:
本罪之成立,係以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為要件。客觀上,甲入侵他人住宅,係未得住居權人乙之同意而擅自進入的侵入他人住宅之行為。主觀上,甲對於侵入行為有所認識,並決意為之,故具構成要件該當。甲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故成立本罪。
(二)
甲侵入乙宅而竊盜之行為,構成加重竊盜未遂罪(刑法第三二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同法第二五條):
1.不法構成要件該當性:
本罪之成立,係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所有,著手於加重竊盜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要件。
(1)
依題示,甲並未竊得任何物品,無由構成竊盜既遂罪。然甲侵入乙宅,係意圖行竊,主觀上具有故意,及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客觀上,甲於夜間侵入乙宅,該當本法第三二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加重條件。
(2)
本題中,甲侵入乙宅後,以眼神物色梭巡財物,是否可認為係著手實行竊盜之行為,不無疑義。關於著手之判斷,學理上見解歧異,分述如下:
A.形式客觀論:
純粹以客觀事實,作為判斷基礎,視其行為客觀上是否該當構成要件一部之行為(嚴格意義之行為)。
B.實質客觀論:
係以純粹的客觀事實作為判斷基礎,視其行為客觀上是否已密切接近構成要件之行為,即以其與構成要件之關聯性及對構成要件所保護之法益造成危險性來判斷。
C.主觀論
以行為人之犯意及其犯罪計畫,而可判斷犯罪行為已經開始實行者,即可認定為著手實行。
D.主觀與客觀混合理論:
認為著手係指行為人依其犯罪計畫,已開始實行足以對法益造成直接危險之行為,或實現構成要件之行為。 我國通說,乃採此說。據此,甲係計畫至乙宅行竊,其已進入乙宅,並實行對乙之財產法益具有直接之危險之行為,故其行為已達著手之程度。
(3)
實務上,傾向採實質客觀論之見解,倘竊盜罪之行為人僅進入住宅並未開始搜取或物色財物,尚不足以論著手於竊盜之行為。據此,本題中之甲,應達著手實行竊盜行為之階段。
(4)小結:
綜上,無論採通說或實務之見解,甲均著手實行於竊盜行為。甲構成要件該當。甲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故成立本罪。
(三)結論:
甲成立侵入住居罪與加重竊盜未遂罪,此係出於一決意及一行為,屬不純正之競合。又主行為之加重竊盜罪通常伴隨侵入住居之行為,因此成立吸收關係。論加重竊盜未遂即為已足。
- Apr 24 Fri 2009 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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