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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之個別能力,是行為不法的要素。若行為人有能力避免偏差的行為發生,則此種能力之具備,顯現出行為人能夠為規範所期待之行為,故倘該行為人漠視法規範之期待,此種行為意思即為法規範所不容許之偏差的行為意思。在行為人主觀態度與規範期待不一致之狀況之下,行為人之行為即具有行為不法。而無能力避免偏差行為之人,即不具有支配其行為之能力,我們無法要求一個無支配自己行為的能力之人對規範忠誠,故其行為不具有行為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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