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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總統得否兼任行政院院長?試就憲政原理及大法官解釋綜合分析之。


一.總統不得兼任行政院院長,自不待言,蓋此與憲法上之權力分立與至制衡原則有違也。至於副總統得否兼任行政院院長,於我國憲法本文以其增修條文並無明文禁止之規定,然是否可
據此而肯認副總統得以兼任行政院院長,則不無疑義。當總統與副總統均缺位時,若此時之副總統有兼任行政院院長,則可發生三位一體之憲政危機,對此問題該如何看待,茲就憲法原
理以及釋憲實務析之如下。
(一)基礎概念:
1.缺位與不能視事之定義:
(1)缺位係指,辭職、死亡或解職等不可能在回復其職位之情形。
(2)不能視事係指,因病或其他原因而暫時中止行使職權之情形。
2.我國之代理制度(憲法本文第四九條、第五一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八款):
(1)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其任期屆滿。
(2)總統與副總統同時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且應循憲法增修條文(以下簡稱憲增)之規定補選總統與副總統,至原任期屆滿。
(3)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依憲增條文於三個月內提名人選。
(4)總統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職權。
(5)總統與副總統均因故不能視事,由行政院院長代行職權,惟不得超過三個月。

(二)綜上輔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以下簡稱釋字)第四一九號解釋析之如下:
1.首先應先探究的則是,系爭案例是否為一政治問題:
(1)按政治問題(或稱統治行為、高權行為、政府行為)應由憲法所設計之政治部門與國會解決之原則,司法機關不宜介入(釋字第三二八號解釋參照)。
(2)本案例中之副總統與行政院院長乃憲法上之職位,即兩項憲法上之職位互相兼任時,是否牴觸憲法之問題,並非涉及政治上之人事安排,故非屬政治問題。
2.再者,此種憲法上之職位之互相兼任,有無憲政慣例?
(1)所謂憲政慣例,係指有反覆發生之先例,並對一般人產生法之確信。而欲使一般人產生法之確信,自應無相反之先例,始足當之。
(2)本案例中,有相反之先例存在,此足始此有無具有拘束力產生疑義,即不應認此種兼任為一憲政慣例。
3.就本質言,副總統與行政院院長兩者職務之間,是否本質上顯不相容?
(1)從憲法法文觀之:
憲法上有明文禁止兼任者,自當予以遵守,如憲法第七五條、第一零三條為是。本案例,對於總副總統得否兼任行政院院長並無任何規定。
(2)從相容性之角度觀之:
A.從權力分立之角度:
副總統乃備位之性質,不具憲法上之實權,故當副總統與行政院院長同為一人時,不生牴觸權力分立之問題。
B.從職權分工或利益衝突之角度:
副總統之主要功能,乃當總統缺位或不能視事時代為行使職權而已,即備位之功能。故與行政院院長無所謂職權分工之問題亦不生利益衝突。
C.從整體憲政秩序之角度觀之:
憲法設總統、副總統與行政院院長三種職位,其本意應由不同人擔任之,雖法文有對其缺位或不能視事之情況有所預防,但當副總統與行政院院長同屬一人,其代行總統職權即可能產生不相
容之情事而與憲法上此三種職位應由不同之人擔任之常態設計不符,對於憲政秩序即非難謂不無影響。有學者更進一步指出,所謂影響乃破壞了憲法上的對於此種問題的雙重防護機制。
4.綜上所述,我國副總統應不得兼任行政院院長,以俾符合憲政設計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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