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誤」的討論與實例研習(一)
壹. 客體錯誤題
一. 解題前應注意的是:
(一)基本上,成立何罪應該是很容易判斷的,所以「第一句話」很容易寫出來。所以在解錯誤類型的題目時,最先感到困擾的應該是理論的使用。根據許玉秀老師的見解,沒有所謂的具體符合說,亦無所謂的抽象符合說[1],僅有「法定符合說」,即依照「構成要件之標準處理即可」。而實務上,可支持老師之見解之判決,如八八年台上字第三零零號判決:「…。其所攻擊之對象雖然錯誤,但其認識之內容與現實所發生之事實,構成要件既相一致,自仍應…罪責。」既然如此,在解客體錯誤的題目時,於理論的使用上,儘管放心使用「法定符合說」即可,即緊緊守住構成要件之規定作是否構成該罪之判斷。
(二)再進一步討論,如果說我本來是想要殺甲,也就是帶著一個故意的心態來殺甲,可是最後事實上,我誤認乙為甲,而把乙殺死。我可不可以說,我不具有殺乙的故意呢?我們可以從一個判決去討論。八六年台上字第三六零四號判決:「刑法上關於客體錯誤,此種認識錯誤之事實與法定之事實,法律上非難價值相同,例如欲殺甲,因誤認乙為甲而殺之,其生命法益相同[2],殺人之故意無異,法律上但問其是否預見為人而實施殺人之行為,至於其人為甲或為乙,無關犯罪之成立。」從此號判決,我們可以清楚的知道,無論那個人是甲還是乙,甚至是丙,只要是人,而把此人給殺死,即爲法律所非難,而必須接受處罰。這也支持了許老師所強調的只要以「有無與構成要件一致」之標準去處理即可之觀點。
(三)既然有錯誤,受害者肯定會有兩者。一是法律上所謂處罰一客觀上通常會造成危險因此而處罰行為人之主觀心態,因此受害的;二是,「意外」受到傷害的事實上的受害者。此時,別忘記要討論,意外受到傷害的受害者,也就是需要討論行為人對於此結果有無過失責任。在客體錯誤的範圍之內,於不等價的客體錯誤才會發生此種問題。
二. 實例練習:
甲乙兩人均混跡黑道,因爭奪地盤素有嫌隙。某日甲攜帶制式手槍一把埋伏於乙之巷道外,發現有人從乙的家中走出,以為是乙,即開槍射擊將其擊斃。事後發現死者乃是乙的雙胞胎哥哥丙。試問:甲之罪責?
三. 延伸練習:
A教唆B於夜間侵入C之住宅去殺C,B手持利刃於夜間侵入C屋後,於黑暗中,至床前,以為是C,即將刀刺進胸前。事後發現,死者乃C之雙胞胎弟弟E。試問:A與B之罪責?,
貳. 打擊錯誤題
一. 解題前應注意的是:
(一)應該要先辨別題目究竟是打擊錯誤還是客體錯誤。原則上,只要注意該錯誤之發生係於所謂「實行」中即可。由於這個「實行」的失誤,而導致其所損傷之人/物與行為人本所認識之因果歷程應致受損傷之人/物不相符合。所以許老師認為,打擊錯誤係對於因果流程之認知以及操作上之錯誤。
(二)因此,從打擊錯誤係對於因果流程之認知有所偏離之觀點繼續討論,如果我們要將這個於行為人主觀上之因果關係之認知之偏離所產生之構成要件結果歸責於行為人,我們應該檢驗行為人再為此構成要件行為時,是否對於此構成要件結果會發生於其他人身上有所預見,倘肯定者,則成立既遂犯[3]。當然,別忘記要討論,行為人對於另外無意造成之構成要件結果,有無過失之責任。
(三)在解題時,在解題技巧上,有問題的是,究竟要怎麼去解這種題目呢?究竟是要在不法構成要件中,就論述打擊錯誤,還是說等判斷行為人各成立何罪時,於競合時再做討論呢?還是說根本就只要把結論寫出來即可?這個問題,我們會在課輔中作詳細的討論。
二. 實例練習:
(一)在人群之中,甲欲殺乙,遂舉槍朝乙之方向射擊,不料,擊中經過之丙,丙死亡。試問:甲之罪責?
(二)在荒郊野外之中,A欲殺B,當A瞄準B,擊發之後,於地面偽裝成灌木樷作實驗之C突然站起,被A所擊發之子彈打中,遂死亡。試問:A之罪責?
參. 因果歷程錯誤題
一. 於課輔中,一起詳細討論之。
二. 大家可以先想想以下題目,看看各題目間,有什麼不同:
(一)甲自橋上將乙推下河,預期乙將溺斃河中。惟事實上,乙係因墜下時,頭部撞擊橋墩傷重而死。試問:甲之罪責?
(二)甲下毒,欲毒殺乙,乙中毒後,因疼痛難耐,遂上吊自殺。
(三)甲欲勒斃乙,將乙勒昏後,誤以為乙已經死亡。爲偽裝乙乃上吊自殺,乃將其懸吊之。事實上,乙並非死於甲之勒殺行為,而係死於甲之為了脫罪而為之懸吊行為。試問:甲之罪責?
(四)甲先計畫將乙打昏,再將乙丟入河裡溺死,不料,乙已經在甲的擊昏行為中死亡。試問:甲之罪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