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犯與共犯研習講義(五)
--- 犯罪參與身分的相關討論(預習講義)
ㄧ.問題的提出
(一)請仔細研讀新修正刑法第三一條第一項之規定。
(二)有以下幾個小問題需要先行釐清:
1.何謂身分?
2.何謂特別關係?
3.身分與特別關係之間的關係?
4.何謂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
(1)何謂純正身分犯?
(2)何謂不純正身分犯?
5.「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
之意義為何?
(1)擬制共同正犯?
(2)擬制共犯?
(3)評論?
(三)何謂必要共犯?
所謂必要共犯,係指某種犯罪須有二人以上之參與實施始能成立者是。
(四)必要共犯之性質與正犯或共犯之規定之適用:
依照八一年台非字第二三三號判例,必要共犯依其犯罪性質,尚可分為「聚合犯」與「對向犯」:
1.聚合犯:指兩人以上朝同一目標共同參與犯罪之實施者。如:公然聚眾施強暴罪,脅迫罪,參與犯罪結社罪,輪姦罪等為是,其本質上即屬共同正犯,故不得依照共犯之規定處之。而除了法律另有規定,如依照首謀、下手實施或在場助勢等參與犯罪程度不同,而異其刑法之規定時,依其規定論之。
2.對向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之行為者,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成立之犯罪。如:賄賂、賭博、重婚、通姦等罪均屬之,因其行為者各有其目的,各就其行為負責,彼此之間無所謂犯意之聯絡,又即使該行為人之各行為人或多或少於其行為中有教唆或是幫助等助力,仍不能因此而論該各型為人成立教唆犯或是幫助犯。惟若法律對之均有獨立處罰之明文,自應依該法律處斷之。
(五)實例演練:
1.公務員甲與其妻子乙共同收受賄賂。甲、乙之刑責?
2.甲與乙共同殺害甲父丙。甲、乙之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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