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唆犯
(一)問題的提出:
1.依照一般人的經驗認知以及用語,他們會怎麼敘述教唆犯?
2.為什麼教唆犯可罰?因為如果找不出個原因,那法律就「不得引誘他人犯罪的文字與對話」做出禁止,甚至要處罰,從美國憲法的角度觀之,此種針對特定言論內容的限制規定(Content-based restriction),在憲法第一項修正案(First Amendment)之解釋下,係屬違憲的。
3.正犯可罰固無疑義,確定教唆犯亦為可罰後,如何將這兩者做連結呢?
4 .在正犯與共犯的判斷中,著手常常扮演一重要的元素。在刑法第二九條之規定中,教唆他人使之(正犯)「實行」犯罪者,為教唆犯(共犯或從犯)。如果我們將「實行」定義為以著手時點起算,那麼只有當正犯在著手後之階段,教唆犯才可開始供依附,若依上述,會出現什麼問題?從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的文義觀之,儘管把實行嚴格定義為著手以後,是否必然不包括著手前之階段呢?如果把這一切的爭論放到罪刑法定原則的階層觀之,會不會有一個更容易的解決方式呢?
(二)教唆犯之意義:刑法第二九條第一項
(三)教唆犯之處罰理由:
1.責任共犯論:純粹由文義分析,共犯是具有「責任」的。什麼樣的「責任」呢?從犯罪終了後觀之,即教唆犯(共犯)之行為使正犯墮落而使正犯受到法律的非難。這種使正犯受到法律的非難的行為,係教唆犯(共犯)侵害了正犯,故教唆犯可罰。
2.不法共犯論:純粹由文義分析,共犯是具有「不法」的性質的。教唆犯(共犯)可以被評價為具有「不法」的性質,是因為其具有一個與社會完整秩序相脫節的性質,具有一個行為非價,即反倫理性之性質,總而言之,係具有規範違背性的行為。
3.因果共犯說(惹起說):以因果關係為基礎,認為教唆犯(共犯)之可罰性係緣於教唆犯(共犯)與構成要件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之存在。
(1)純粹惹起說:教唆犯(共犯)之違法性(可罰)係由共犯本身之行為產生。此共犯的行為,為單純可被處罰之標的。
(2)修正惹起說:教唆犯(共犯)之違法性(可罰)係由於共犯參與正犯之法益侵害行為。故共犯之違法性(可罰),係由正犯之違法性導出,從屬於正犯之違法性。
(3)折衷惹起說:教唆犯(共犯)之處罰依據,在於其透過正犯之行為間接性侵害構成要件上所保護之法益。教唆犯(共犯)之違法性(可罰),係由法益侵害之固有要素從正犯行為之違法性所導出之從屬性要素所構成。
(四)教唆犯之構成要件:
1.客觀構成要件:
(1)教唆行為:客觀上足以使原無犯意之人產生犯罪意思決定的行為,且其內涵須教唆他人為特定 之犯罪行為,始足當之。
(2)教唆行為有效使被教唆人產生犯意。
(3)被教唆者產生犯意後,著手實行犯罪行為。【討論】
(4)教唆行為與被教唆者產生犯意以實行犯罪間具有因果關係。
2.主觀構成要件:
(1)雙重教唆故意︰判斷是否符合教唆犯的身分和該教唆犯須被處罰之切合性。
A.教唆故意:若無行為,僅是存有一叫人去做某事之主觀心態,不在刑法評價範圍之內。但是我們在發現犯罪後,要追究責任時,要討論行為人是否成立教唆犯,則須要討論行為人是否具有教唆故意,即教唆者知且欲的喚起他人從事特定行為之主觀心態。
B.構成要件故意:對於一教唆者在客觀上的教唆行為可能造成結果的實現有知與欲,此即刑法欲評價之範圍。
(五)教唆的教唆
1.教唆教唆成立教唆犯。
2.幫助教唆成立教唆犯。
3.連續教唆與接續教唆成立教唆犯。
4.間接教唆成立教唆犯。
• 練習:
1 .甲勸誘乙毒殺丙,並交給可致人於死之毒藥一包,乙思索後在心中應允之,乙將該毒藥摻入丙之水壺中,丙死亡。問:甲與乙之刑責?《教唆犯之最基本問題》
2.甲唆使一精神病患者乙去機車停車場放火,乙果真為之。問:甲之刑責?《教唆犯與間接正犯之判斷問題》
3.警察甲教唆其線民乙去販毒以破獲毒品交易集團,乙與販毒份子接洽時,警察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們一湧而出,破獲史上最大東南亞販毒集團台灣分部。問:甲有無刑責?《虛偽教唆之問題》
- Apr 30 Thu 2009 00:51
【練功】正犯與共犯研習講義(二)---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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