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析關於一身專屬法益受侵害之行為該如何處斷。
一.針對此問題率先討論關於想像競合之一行為之概念:
(一)一行為之概念:按刑法第五五條之規定,一行為觸犯數行為者,為想像
競合。準此,想像競合成立之前提,必須行為人所為之行為事實,客觀上係為
一行為。惟此所謂之一行為,其內涵究竟為何,實務以及學理之見解有所歧
異。
1.學理上,有學者認為,所謂一行為,乃行為人基於一行為決意或可能支配之
意思所實施,並依照自然之觀察,在社會通念上,得認係一個且為同一身體之
動靜之謂。另有學者認為,於想像競合規定中之一行為,係指同一行為而言,
而同一行為在概念上,有謂所謂單純之行為單數、自然之行為單數以及法律之
行為單數。
2.實務上,認為,刑法第五五條所規定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即學理上所謂之想
像競合犯,係以一個意思決定,實施一個行為,發生侵害數個法益之結果,符
合數個犯罪構成要件,成立數個罪名,此種犯罪結果之評價與數罪併罰之犯罪
結果評價有別。是想像競合犯之成立,以行為人之一行為,必須出於一個犯意
為必要,但一行為不以故意行為為限,即一個過失行為另一故意行為亦可成立
想像競合。
3.小結:實務見解與上開學說之前說,有相似之處。然此兩者,均將想像競合
成立之前提限定於出於一個意思決定,始能成立。之所以將行為人侵犯數
法益之行為評價為想像競合,是為了避免過度評價,在避免過度評價之下,必
須行為人係出於單一犯罪之意思。倘若行為人係出於多個犯罪之意而為其一行
為,即使該數個犯意,僅一個於客觀上被實現,自不得評價為想像競合。而學
說之後說,係將評價之重點置於一行為之上。而何謂一行為之其他觀念,在此
不多加贅述,僅就與本題相關之自然行為單數方面作討論。
(二)自然之行為單數?
1.所謂自然之行為單數,須有以下之要件:
(1)行為人係出於一意思決定。
(2)反覆實施同種類之行為。
(3)數個部份之行動,於時空上有緊密關係。
2.連續侵害一身專屬法益之行為是否亦得視為自然行為單數?
(1)實務上曾有,某甲基於殺人之故意,先後以急迫語氣喝令被害人等十三人
跳海,被害人等若有遲疑,甲即以推拉方式自後推被害人等入海中,最後十三
人均遭溺斃。若以以上之要件檢討之,甲之行為係出於一個殺人之故意,反覆
實施同種類之殺人行為,且甲之殺人動作,乃是在時間與空間緊密下所為,自
客觀第三人之立場下判斷,甲所為者如一個整體之殺人行為一般。準此,似符
合自然的行為單數之概念。惟甲所侵害者,乃十三條人命,是否可以將此視為
自然之行為單數,學者上,不無疑義。
(2)蓋行為之事實縱符合自然的行為單數之概念,但是如果涉及不同法益主體
之侵害時,即侵害專屬一身之法益時,仍得成立自然之行為單數,應依照具體
之情形而定之:
A.侵害數個相同之財產法益:多數學者認為,在違犯財產犯罪時,縱侵害數個
不同的財產法益之持有者,只要具備自然的行為單數之要件時,仍得視為一行
為。
B.侵害一身專屬法益:在侵害多數的一身專屬法益之情況時,是否仍得成立自
然的行為單數,如前例之侵害十三人之生命法益的情況下,學者有不同之見
解:
(A)肯定說:只要行為人所為之事實符合自然的行為單數之要件,不論其所
侵害者涉及不同法益主體之侵害,皆得成立自然的行為單數。
(B)否定說:倘行為人所為之行為事實,涉及侵犯多數一身專屬的人格法益
之情形,則不能透過自然的行為單數之概念,將行為人所實現之多數不法構成
要件,視為犯罪單數之想像競合,而應成立犯罪複數之實質競合。
(C)小結:上開二說,學生以為應採否定之見解。自然的行為單數之概念乃
為法律論理之創設,係出於社會價值判斷而生。然在侵犯多數一身專屬的人格
法益之情形,倘若適用自然的行為單數,而將行為人之行為以想像競合處斷,
似不符合社會大眾之法感,蓋一身專屬之人格法益,尤其係在對生命法益之侵
害,係屬絕對的,無法被量化,所以侵害多數之一身專屬法益時,乃無法擬制
為自然的行為單數,而應該視為行為複數。
二.結論:對於侵害多數一身專屬法益之行為,應數罪併罰之。
- Mar 15 Sun 2009 15:30
【練功】刑法(刑55)
刑法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
發表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