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問題的提出
一、請觀察以下實例,先嘗試分析其與「競合」單元之關連。(試以以下方式說明其關連<行為單數/複數?,想像競合/實質競合?,純正競合/不純正競合?,自然意義的一行為/構成要件的一行為?,從一重處斷/數罪併罰?,刑法第五五條/第五零條?>
(一)開槍射殺仇人時,子彈不但打中仇人胸膛,還貫穿後背,打入一旁路人的肩膀,一死一傷。
(二)經濟不景氣,找個推車,趁夜到隔壁米店倉庫去搬米,怕為引起管理員注意,每天搬一包,連搬十天。
(三)醉態駕車而過失肇事致人於死。
(四)侵入住宅竊盜。
(五)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而強制性交。
(六)殺人後而遺棄屍體。
(七)以外力造成受害者受傷並強盜其財物。
(八)吸食毒品,滿足一次毒癮後,另外產生另一毒癮,又吸一次毒,滿足之。
(九)製造、運輸和販賣毒品,接連的實施。
(十)行使偽造貨幣詐欺。
(十一)偷車後搶奪。
(十二)再三秒內開了三槍擊斃三人。
(十三)放火燒毀房屋;把人殺死;擄人勒贖。
貳、概念介紹 - 想像競合
(一)為什麼要討論一罪與數罪?
討論一罪與數罪是為了要確立一個沒有違反重複評價、評價不足的操作標準。重複評價或是評價不足都不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之要求。
(二)一罪與數罪?
1.實務上曾經出現以行為數論罪數的見解。 倘若依照此實務之見解,數行為就是數罪,只有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的情況下,可以被容忍為以一罪處斷,但修正理由並無明白揭示這一點。所以,要判斷罪數,則完全取決於什麼樣的行為會是數行為,以及什麼樣的狀態下會是一行為。
2.所謂一罪與數罪,應該理解唯為一個犯罪事實及數個犯罪事實。
(三)在一行為中,又分為自然意義的一行為以及構成要件的一行為。
1.自然意義的一行為、社會意義的、經驗意義的一行為:
在老師上課所提到之要素後,先將它們一一列出。我們一起來做排列組合,試著得出一個邏輯正確的結果。
要素1:一個意思決定
要素2:時間與空間緊密相接的數舉動
要素3:旁觀者看起來係一整體之行為
要素4:外觀上可分為數個流程
問題1:各要要素的定義?
問題2:彼此間的關係是什麼?
問題3:怎麼排列?
解答1:
A.所謂一個意思決定,並非等同於故意、等同一個故意。出於一個意思決定的行為,可能包含數個構成要件故意。
B.所謂時間與空間緊密相接的數舉動,可輕易地依其字面上來解讀之,但是背後的涵意或是功能為何,才是我們要討論的重點。時空密接的判準有兩個作用:證明意思決定只有一個,以及證明因果事實連結在一個因果流程當中。例子我們於課輔中,會一起討論之。不過,我們只要把這記在心裡就是 - 時空緊密連結是一種證明方法。
C.既然我們說旁觀者看起來係一整體之行為,那我們要問:旁觀者是根據什麼來判斷,而得到這係一整體之行為的想法呢?旁觀者係根據前面兩點來判斷的。因為一個時空緊密相接的行為片段,在時間上以及空間上的迅速連結,讓旁觀者感覺到,這快速不間斷之片段 ,根本就是出於一個意思的決定而直接的產生,而認為這些片段(事實流程),在旁觀上眼裡,就是一個行為。
D.從C來看,為什麼我們要討論「看起來係一整體的行為」呢?就是因為事實上其實它是存有數個因果事實的。
解答2:
從客觀來看,一個時間與空間上緊密相接的數舉動,我們可以得到該數舉動(數個因果事實)在一個因果流程中連結,亦可以得到該數舉動係出於一個意思決定而做出。基於一個意思決定而做出的行為,可能會有方法目的的關係、可會有原因結果的關係、可能會有持續複製的關係。如果我們對基於一個意思決定而為具有方法與目的、原因與結果,或持續複製之單一片段,獨立予以評價,則會造成重複評價。
解答3:
自然意義的、也就是經驗上一行為可定義成:一個意思決定所啟動的一個複合的因果流程,其中數個相互連結的因果事實,彼此具有方法目的、原因結果或持續複製的關係。
2.構成要件一行為(法的行為概念):
構成要件的單一行為概念並沒有提出具體內容。構成要件行為該念無法自己解釋自己,構成要件本身是一個需要被解釋的概念。要用什麼來解釋或是補充呢?那就是 - 自然意義的行為概念。
參、概念介紹 - 法條競合(此部分僅列出增加之處,其餘可參考競合的規範邏輯關係一文)
一.法條競合的類型
(一)特別關係
所謂一般與特別不是量的問題,是每個元素變化的問題。特別型態與一般型態之間、基本型態和變化型態之間是異而互相排斥的關係,這是依立法者對構成要件的設定功能而來,在互相排斥的構成要件之間,不應該發生競合,所以無特別關係的法條競合類型。一般所承認的基本構成要件和變化型態的構成要件之間沒有法條競合關係,例如刑法第三二零條普通竊盜罪和第三二一條加重竊盜罪、第二七一條殺人罪和第二七二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和第二七三條義憤殺人罪和第二七四條生母殺嬰罪之間,並沒有法條競合的問題,立法者已經透過行為主體和客體以及行為方式的要素變化,變出特殊的型態,犯罪事實符合這些型態時,直接適用各該規定即可。
討論1:在解題時,如何運用或表現所謂「互相排斥」的概念?
討論2:「透過構成要件來解釋」的意義是?
肆、禁止雙重評價原則
一.意義:禁止雙重評價原則,又稱為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指就人民同一違法行為,禁止國家為多次之懲罰,其不僅禁止於一行為已受到處罰後,對同一行為再行追訴、處罰,也禁止對同一行為同時作多次的處罰。
二.憲法地位?
從法治國家所要求之「法安定原則」、「信賴保護原則」以及「比例原則」均可導出一行為不能重複處罰之要求。
三.禁止雙重評價原則之事用法領域:
(一)刑事實體法:
1.刑法第五五條
2.刑法第九條
(二)刑事程序法(廣義之一事不在理):
1.刑事訴訟法第八條
2.刑事訴訟法第一六一條第三項
3.刑事訴訟法第二六零條
4.刑事訴訟法第二六七條
5.刑事訴訟法第三零二條
6.刑事訴訟法第三二三條
7.刑事訴訟法第三二四條
8.刑事訴訟法第三二六條第四項
9.刑事訴訟法第三四八條
(三)刑事司法:
1.法條競合
2.吸收犯
- Jun 03 Wed 2009 23:46
【練功】競合的討論與研習《整理自06/04講義之部分》
close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