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犯與共犯研習講義(三) --- 幫助犯
一.幫助犯 (一)問題的提出: 1. 面對案例,找出誰是正犯不困難,那如何找出誰係幫助犯呢?或者我們可以說,在懷疑該行為人是否為幫助犯時,我們要先排除他是正犯的可能性,這是解題的第一步。這時候,就需要正犯與共犯的區別理論了。 (1) 從學說檢驗 (2) 從實務檢驗 2. 經過檢驗後,我們知道行為人係幫助犯,那我們就可以開始檢驗幫助犯的成立要件了。 (1) 客觀要件的檢驗 A. 幫助行為:什麼是幫助行為呢?除了積極的作為之外,不作為也包括在內嘛?而幫助行為若僅是精神上的鼓舞而無實際上的提供助力可以算是幫助行為嘛? B. 幫助犯行幫助行為之時點?正犯「實行」犯罪之後,可成立幫助犯自無疑問,那「實行」之前,即著手實行構成要件之前,可否成立幫助犯呢?可否從新舊修正的條文得到解答呢?此與罪刑法定原則有無關聯呢? C. 如果有一個幫助行為,那這個幫助行為係構成要件以內的行為嘛?如果是構成要件以內的行為,那還有成立幫助犯的餘地嘛?如何判斷是否為構成要件以內或以外之行為呢? D. 如果確定是構成要件以外的行為,那我們可以再討論這個幫助行為與經幫助後之正犯所實施之行為既遂之間有無因果關係?更進一步討論,這因果關係是必要的嗎?也就是說,如果是一個無效的幫助行為,我們還會因為這個無效的幫助行為來對行為人予以非難嘛?從共犯的可罰性理論觀之,會各有什麼結論呢? (2) 主觀要件的檢驗 A. 幫助故意:對於幫助行為具有認識及意欲。此係用以定位是否成立幫助犯的地位適格性。 B. 幫助既遂故意(構成要件故意):對於正犯行為可達成既遂有認識及意欲。此係刑法上的評價,也就是當一個人具有幫助犯之地位時與可罰性的連結。 (二)幫助犯的既未遂 1. 正犯既遂,幫助犯既遂;正犯未遂,幫助犯未遂。 (三)幫助犯的中止 1. 此阻卻刑罰事由(解除刑罰事由),該如何發生刑法第二七條之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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